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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832024年03月14日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学生工作处浏览次数:6712009/03/04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文明使用校园网络资源,更好地发挥网络在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南京医科大学所有在册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内利用网络资源所进行的一切行为活动。

第四条    自觉遵循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任何学生和学生组织在校园网安装、接入服务器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批,实行实名登记;举办新闻网络及论坛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对外公开发布校园新闻公告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第五条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严禁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

第八条            任何学生不得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九条            任何学生或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盗用他人账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私自转借或转让校内网络域名;

2、私自拆御网络接口,在不同宿舍间拉接网线及更改或破坏现有网络布线;

3、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

4、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学生和学生组织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民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通信秘密和他人隐私。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所列举的网络违规行为及情节轻重由学工处、研究生处提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认定。处分处理意见参见《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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