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南医大学(2007/2008)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处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工作。
第二章 学生权利
第三条 学生有权对处分或导致处分的违纪事实提出质疑和申诉。
第四条 学生在接受违纪或疑似违纪事实调查时有具实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人必须认真听取拟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学生如对导致处分的违纪事实认定或对处分的适用有不同意见,可提请申诉仲裁。
第六条 学生如对涉己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请仲裁。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与学生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3 。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教师及学生代表应遴选有责任心、办事公正、公平,细心踏实、敢于坚持真理者担任。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学生代表因毕业而形成的空缺,每年增补一次,由学生工作处遴选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将处分内容、理由及依据通告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十二条 处分下达后,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在通告本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可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3)提出申诉的日期;(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将结果呈交委员会讨论,并应举行听证会,予以学生或其申诉代理人当面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陈述申辩意见的机会,以利于委员会客观地提出仲裁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仲裁意见时必须有2/3及其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1/2及其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处分事件当事人的委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参与相关案例的仲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在学生提供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程序、作出仲裁意见。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仲裁意见,可向学校行政领导申请延期仲裁,延期仲裁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仲裁意见形成后,相关行政部门须按仲裁意见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修改处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仲裁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仲裁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前起15个工作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学校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