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根《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结合起来,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同时积极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更好地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2.建立健全大学生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学生处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落实专人负 责,对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各院(系)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3.学生勤工助学重点放在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特困生身上,定期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清特困生情况,建立健全特困生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4.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其基金来源根据规定,目前主要由学校的行政经费中划拨,并积极争取社会资助。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报酬,视其劳动强度、质量、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暂定每小时4-6元。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或利用假期进行,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6.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立足校内进行,主要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以及与学校环境、学生生活有关的服务活动。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将那些易于操作、专业对口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减少临时用工数量,节约学校支出。对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同时需从严掌握。
7.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程序,可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同意,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批准并安排。同等条件下,特困生及品学兼优者优先安排。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机会时,须提前与中心联系,由中心批准并具体安排。各部门应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的实际情况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可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内支付,用人单位也应酌情承担部分的报酬;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给付,同时 学生本人应对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8.学校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于每年度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表扬先进,交流经验,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