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开始前,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界定标准
1.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放在指定位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将通信设备带进考场且未放于指定位置,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界定标准
1.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给予警告处分。
2.请人代考,给予代考者、被代考者及为其创造代考条件者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3.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未将通信设备放于指定位置,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其它材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结束后,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界定标准
1.未能停止书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3.互相看试卷且抄袭,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其它
1.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试读学生试读期间考试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深刻,或积极检举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4.对犯错误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5.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对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则三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各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方式采用流水作业,考试成绩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补考三天内)报送教务科。对于未能及时报送成绩的教学单位,教务处将于开学初予以全校通报。
2.学生考试成绩报送前必须认真核对,对于不及格学生成绩应至少核查2~3遍。
3.报送成绩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原件上须有阅卷教师签名、学系(教研室)盖章。
4.各教学单位登记成绩应使用教务科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标准名单。
5.报送成绩一式二份,一份直接报送教务科,一份自留备案。
6.学生成绩报送至教务科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凡因成绩误差导致的不良后果,相应教学单位应承担责任。
7.学生成绩报送至教务科后,若确有特殊情况须更改,则申请修改单位必须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教务处于开学初予以通报。
8.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管理好试卷,考试结束后学生试卷应至少保存五年。
9.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规定认真做好重修、辅修、免修、缓考、补考、免考等项工作。
10.学生享有要求核查自己成绩的权利,申请时效为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学生核查成绩,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年级办公室及教务科批准后方可核查。学系(教研室)须在三日内答复学生核查结果。
1.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放在指定位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将通信设备带进考场且未放于指定位置,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界定标准
1.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给予警告处分。
2.请人代考,给予代考者、被代考者及为其创造代考条件者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3.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未将通信设备放于指定位置,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其它材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结束后,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界定标准
1.未能停止书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3.互相看试卷且抄袭,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其它
1.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试读学生试读期间考试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深刻,或积极检举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4.对犯错误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5.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对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则三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各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方式采用流水作业,考试成绩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补考三天内)报送教务科。对于未能及时报送成绩的教学单位,教务处将于开学初予以全校通报。
2.学生考试成绩报送前必须认真核对,对于不及格学生成绩应至少核查2~3遍。
3.报送成绩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原件上须有阅卷教师签名、学系(教研室)盖章。
4.各教学单位登记成绩应使用教务科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标准名单。
5.报送成绩一式二份,一份直接报送教务科,一份自留备案。
6.学生成绩报送至教务科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凡因成绩误差导致的不良后果,相应教学单位应承担责任。
7.学生成绩报送至教务科后,若确有特殊情况须更改,则申请修改单位必须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教务处于开学初予以通报。
8.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管理好试卷,考试结束后学生试卷应至少保存五年。
9.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规定认真做好重修、辅修、免修、缓考、补考、免考等项工作。
10.学生享有要求核查自己成绩的权利,申请时效为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学生核查成绩,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年级办公室及教务科批准后方可核查。学系(教研室)须在三日内答复学生核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