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科学研究的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益,使我校的学生教育管理步入科学、规范、高效的轨道,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教育管理的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改革创新的原则,以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尤其要重视学生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坚决反对重申报,轻研究和编造数据、结论的弄虚作假行为,以保证学生工作科研成果的先进、公正、客观、有效和可行,真正起到学生工作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作用。
3、学生教育管理课题面向全校所有学生教育管理队伍老师。依据择优立项和确保重点的原则,确定我校学生工作各类课题的研究。凡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规定,申请承担我校学生工作课题的研究工作。支持并鼓励争取参加国家和省级课题的研究。
4、学校成立学生教育管理课题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课题领导小组)负责课题的申报和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全校课题的规划、审批、管理、成果鉴定和推广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课题的申报
5、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理论基础;
(2)有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
(3)有一定的课题研究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4)能够保证研究时间,是课题研究的真正组织者或承担者。
6、学生教育管理课题的申报,由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附样表),交学校课题领导小组评审。
7、申请人所在学院必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
三、课题的推选、立项评审
8、学校课题领导小组在受理各类课题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议,每年评出重点项目2-3个,一般项目5-8个。获得通过的课题,由课题领导小组下达课题委托书。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由学校课题领导小组负责推荐申请为更高级研究课题。
9、学生工作课题的立项评审细则
(1)课题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教育的时代精神,能够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课题对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决策、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4)立论充足,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科学可行;
(5)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并且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客观条件;
(6)对申请人结合本(部门)人实际与发展需要,申报的课题对学生教育管理能产生直接作用的研究课题给予适当倾斜。
四、课题的管理
10、学生教育管理课题由学校课题领导小组与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学院)为主。学校课题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和指导。
11、每个课题自开题之日起,每一季度课题负责人须写出该课题的阶段研究情况报告和下阶段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并附该阶段研究成果和所在部门(学院)意见,报学校课题领导小组备查。
若课题研究过程中,因故需调整方案、课题组成员或要终止课题研究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由所在部门(学院)确认,报经学校课题领导小组审批。
12、对于课题立项的重点项目当年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一般项目当年内须在国内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五、经费管理
12、学生工作科研经费以学校投入为主,在学校德育专项经费中支出。课题的经费投入按照重点项目约3000-4000元/项,一般项目约1000-1500元/项执行。
13、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开支(主要用于论文版面费、资料费等),不能挪作它用,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经费收支账目,编制结算表上报核销,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监督管理。
14、对批准终止研究的课题,所剩课题资助经费必须如数退回。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和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学校课题领导小组将向课题申报人追回已拨给的课题资助经费,并在校内进行通报,同时课题申请人两年内不准再申报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教育管理课题。
六、课题结题与鉴定验收
15、凡学校立项的课题,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课题领导小组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结题时,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课题领导小组提出结题申请,并备齐论文发表原件或论文录用通知单、研究报告、有关研究的文字、图表、软件等资料,由学校课题领导小组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教育管理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书》。对鉴定未能通过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课题按撤项处理。
七、成果的推广
16、凡具有推广价值的课题研究论文、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分析评价、教案、技术软件及其它有关成果,均向校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队伍进行推广,并给予课题组一定奖励。
1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8、本办法及其中未尽事项由学校课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