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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南         
南京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南
副标题:
作者:就业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 10:06:17


 


  友情提醒:这本《毕业生就业指南》是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原则。就业市场风云突变,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况,如果您遇到一些问题自己感到疑惑,请联系就业指导办公室,我们的老师会给您详细周到的解答。

学校代码:10312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邮编:210029
电话:025-86862670 86862667 传真:025-86863427
联系部门:就业指导办公室 联系人:陈伟老师
网址:http://www.njmu.edu.cn/

南京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

  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苏政发[20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原则
  (1) 我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要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
  (2) 毕业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根据需要为社会服务的义务。
  (3) 鼓励毕业生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以及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社区工作。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毕业生,其户口登记、人事关系等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4)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各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将为其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市场机会,并可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人事关系可以委托省内市(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5) 坚持“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择优推荐”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一)相关规定
  (1) 考取研究生(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派遣方案后要求安排工作的,一般回生源地就业;免试研究生不得再要求安排工作;升学(考取研究生被录取者),可凭录取通知书经协商后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关系。
  (2) 残疾毕业生就业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排。
  (3) 派遣后故意造成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学校一律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4)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手续,但应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5) 派遣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八小时),回家休养。一年以内治愈(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其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的县、区人才流动机构。毕业生报到后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苏人二(1994)23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6) 毕业生必须认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及其他应聘表格,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弄虚作假者,后果自负。
  (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①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②不顾国家需要,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③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④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8) 毕业生档案必须归入下列材料:①新生入学登记表;②毕业生登记表;③学习成绩登记表;④奖惩情况;⑤实习考核表;⑥入党(团)志愿书等;⑦毕业生体检表;⑧就业报到通知书。
  (9) 毕业生所欠学校钱物必须在毕业时还清,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将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二)具体要求
  (1) 毕业生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实行不包分配、择优录取的就业机制。
  (2) 毕业生就业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可利用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自主择业;委托培养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因一方或双方原因不能履行原委培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再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3) 毕业就业意向一经确定,必须签定《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协议书必须反映毕业生、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地方人事部门和学校意见。
  (4)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一旦生效,原则上不予改派,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改派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接受单位同意并出具解约函,由学校收回原协议书、推荐表及报到证,统一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5) 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并领取《江苏省毕业生待业证》。毕业生待业期间凭《待业证》在次年年底前可进入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择业,落实用人单位并享受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就业成功者可以由市、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签发《报到证》后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也可以按其它就业方式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江苏省毕业生待业证》;毕业生于毕业后次年年底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待业登记机关可按规定于再次年的元月起收取档案管理费。
  (6)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后,如在见习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报到证》改签手续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7) 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按毕业生登记和报到所在部门的要求转至指定机构。
  (8) 符合条件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当年六月一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一经同意学校即不再负责就业工作;未获准出境者,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9)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毕业生可申请改派:
  ① 因家庭发生不可预知的困难(家庭变迁或父母生老病死身边无子女)需要回家庭所在地就业的。
  ② 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导向,流向合理的。
  ③ 国家政策照顾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
  ④ 接受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单位倒闭、破产、被兼并等),无法接受毕业生的。
  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调整分配计划的。
  ⑥ 其他经批准的、要求改派的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由毕业生向省教育厅提出改派申请,改派费用收取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省新的就业政策相违背,按国家、省新的政策精神调整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有关条文及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毕业生就业派遣程序
  1、当年9月—10月,各学院审核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
  2、10月,各院校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及协议书,安排相关院系填写
  3、10月——11月,就业指导办公室与各学院学工办赴各实习点进行就业政策宣讲以及就业动员,分发推荐表、协议书等资料。
  4、11月——12月,召开南京医科大学毕业生双选大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当年12月——2005年6月,毕业生就业,相关就业信息将在学校就业指导网站上公开发布。
  6、第二年7月以后,办理毕业生报到证。(学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规定,每次办理均为集中办理,具体时间详见就业指导办公室网站通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

三.毕业生签定协议书程序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所需履行的主要形式,因此毕业生在签署就业协议时,要认真、慎重,仔细阅读协议书中各款内容。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可生效。协议书每个毕业生一份,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署协议。
协议书签署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送至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其他就业手续。(可用挂号信邮寄)

四、毕业生报到须知
  毕业生报到要持国家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毕业生报到时,首先要明确报到地点,其次是要注意报到的期限。毕业生要按报到期限持“报到证”到指点地点报到。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直接派遣至用人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根据其本人实际情况,按有关文件要求另行安排。

五、毕业生《报到证》具体作用
  《报到证》上联是毕业生派遣以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必须出具的重要凭证。毕业生《报到证》下联作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身份(干部身份)的证明存入档案。普通高等学校派遣毕业生,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用人单位一律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切不可丢失。

六、毕业生协议书、推荐表或报到证丢失后怎么办
  毕业生协议书、推荐表、报到证是毕业生签署协议以及到单位报到的凭据,应妥善保管好,不能丢失。万一丢失,应及时挂失,并在当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同时要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七、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毕业生户口迁移,依据毕业生的报到证来办理。报到证姓名、工作单位必须与户口相符,才能到工作单位报到落户,具体办理部门为学校保卫处。
毕业生档案的发放,由学校根据报到证的单位和地址,定期统一通过机要局发往用人单位。国家规定,毕业生档案不得由本人或他人携带。

八、有关违约的问题
  (一)毁约程序
  答:1、原单位的同意毁约的函件(需盖单位公章);
    2、本人毁约申请;
    3、原协议书
  带上以上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毁约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学校严格控制违约,每个学生最多毁约一次。

  (二)改派程序
  答:已经发放报到证的毕业生要求毁约称为改派,毕业生改派需上报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最早每年10月方可办理。
    1、原单位的同意毁约的函件(需盖单位公章);
    2、本人毁约申请;
    3、原协议书
    4、原报到证
  带上以上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

  (三)定向、委培生改派事项
  答:定向、委培生原则上都得回原单位。需要改派的过程:原定向、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改派、不再回原单位工作的函件,新的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

  (四)哪些情况下所签协议自动解除
  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出国留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破产的,原协议自动解除。

九、到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就业途径
  (一)去上海、深圳、北京找工作的途径?
  答:可有以下途径:
    1、密切关注该地区所属的用人单位来我校的招聘信息
    2、通过网络随时关注查询有关地区招聘活动和信息
    3、通过信函寄发到你想去的单位等等

  (二)上海就业的手续
  答:只要用人单位有进人指标,给你填一份蓝表(上海生源的话则填黄表),可通过网络下载,到就业指导办公室来签字盖章,然后提供一些必须的材料(成绩单、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和协议、推荐表一起寄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给你申请上海户口。
  详细说明,可登陆就业指导办公室网站“就业政策”一栏,查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深圳户口
  毕业生为某一地区的单位接收,该单位就得负责将毕业生的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城市。深圳市的入户和上海有点相似,要经过深圳市人事局审批,审批通过即可入户。现在关键是你所签的单位要向深圳市人事局报批。

  (四)北京、上海、深圳就业网站
   1、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bjbys.net.cn
   2、 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网:www.firstjob.com.cn
   3、 深圳市人才网:www.szhr.com.cn

十、户、档挂靠的问题
  尚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可以在学校免费保管2年。但须提出个人申请,并在就业指导办公室填写《户、档留校申请表》方可留校。
  但值得注意的是户口、档案挂在学校有许多问题是学校无法解决的。如:毕业后要继续考研、出国以及成家结婚的这一系列问题,学校是无法为其出具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因此,如准备继续考研、出国等一些原因的同学,户口、档案可以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挂靠手续。
  若未办档案挂靠手续的话,档案和户口最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发回该毕业生原籍。

十一、有关协议签约的问题
  (一)签约的手续
  答:学生和用人单位谈妥后,双方签字、盖章,,然后拿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备案。

  (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签约的时间限制
  答:当年的7月1日之前(因为之前学校要到江苏省教育厅去办理计划审核并开具报到证)。在这之后签约的将作为就业遗留问题处理。赶不上学校正常派遣的话,可以申请缓派,等签约手续完备后,将作为遗留问题由学校到省教育厅办理报到证。

  (三)一个单位要就业协议书,由于在外地,要求学校先盖好章,将就业协议书先寄给他们,是不是可以这样做?
  答:就业协议书的盖章,学校应该是最后。但为了给毕业生签约提供方便,如果你有意向,又有单位接收函的话,学校就业中心可以先盖章。

十二、关于涉及《劳动法》方面的若干问题
  (一) 试用期:
  1、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2、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3、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用人单位对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但用工是否实行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二)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1、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2、关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职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登记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可以同时约定。

 

文章录入:就业办    责任编辑: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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